(2008年10月23日政协第四届南充市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)
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,增强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的严肃性、科学性,进一步规范提案审查程序,坚持和完善审查立案标准,加快提案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程序化建设,根据全国政协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》(全政协厅[2006]10号)、《政协南充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》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提案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提案质量,尊重和保护提案者运用提案形式履行政协职能的民主权利。提案审查坚持以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,求真务实、开拓创新,遵循程序、严把标准以及合理确定承办单位为基本原则。 第三条 提案审查的程序提案审查分为预审、初审和复审。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,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预审,并提出预审意见向大会报告。为确保立案提案质量,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可根据需要,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、县(市、区)政协提案委员会或党政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提案审查工作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所征集的提案,只在闭幕大会上报告预审意见。在闭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,由提案委提案分解到相关专委会进行初审,提案委在综合初审意见后,再组织提案委进行复审,并写出提案审查立案报告,交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审议通过。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所提出的提案,由提案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,经分管主席审核确定。审查意见确定后,由提案委员会进行分类登记、注明审查日期备案。 第四条 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1、提案者的资格审查。提案者必须是本届市政协委员,参加本会的各党派、团体、本会各专门委员会、全体会议期间各委员讨论组。 2、提案的内容审查。提案是否符合政协章程;是否反映大事、要事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宜;是否一事一案,简明扼要;是否具备有情况、有分析、有具体可行的建议。 第五条 提案书写格式的审查 1、书写必须字迹工整,符合规范要求,并使用本会统一印制的提案纸; 2、通过市政协办公网络提交的提案应按规定格式填写; 3、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,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,签名列于首位;以界别、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,须由召集人签名;以党派、人民团体、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,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。 第六条 属于以下内容之一的可予立案: 1、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以及实施宪法、法律和法规的意见和建议; 2、有关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和建议; 3、有关推动市委、市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; 4、有关加强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; 5、有关解决人民生活中重要问题及群众关注的热点、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; 6、有关发展爱国统一战线、促进祖国统一,加强政协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; 7、其他重要意见和建议。 第七条 属于以下内容之一的一般不予立案: 1、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; 2、不同学术观点争论的; 3、非我市职权管辖范围的; 4、指名举报或揭发的; 5、涉及司法诉讼和要求解决单位之间矛盾或纠纷的; 6、为委员及其亲友或他人解决个人事宜的; 7、中共党员对党内组织、人事等方面有不同意见或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; 8、主要事实情节不够清楚,建议不具操作性的; 9、夹带商业广告性质的; 10、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。 第八条 对不立案的提案采取修改、补充、合并、撤销、转作来信、意见的方式处理。 1、对案由不简明,案由和提案内容不一致的,提案内容过长的,请提案人修改; 2、对于情况不清,建议不具体的请提案人作补充; 3、对于具体内容相似的,可由提案委员会合并处理; 4、对于不便按提案程序操作的转为委员来信处理; 5、对于内容重要,但无具体建议的作为信息或社情民意反映。 第九条 经审查不立案的,由提案委员会提案科通过适当方式通知提案者,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,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。经审查立案的,由提案委员会编写《提案分类目录》,供政协各专委会和相关承办单位备查。 第十条 本细则由政协南充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。 |